重庆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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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两轮车辆。其余电动两轮自行车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研发电动自行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制定式样并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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