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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受法律保护,我们可以查阅《收养法》了解具体的规定。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1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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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5月国家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子女需要进行下列程序: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二)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以及(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其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材料;(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查证明。
(三)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送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性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材料后,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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