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超有味 1星
共回答了117个问题 评论
DRB是争议评审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的简称,目前主要存在于美国,依据是1998年美国通过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在中国合同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DRB实质上是一种替代诉讼降低成本的调解制度,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投标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工程项目合同双方联合任命一个DRB。DRB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三名人员组成。双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同时再由这两位DRB成员推荐第三位成员作为DRB主席。DRB的各成员必须独立于各当事人,以保证其行为公正,并应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访问,以便熟悉工程进展情况,了解实际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及索赔事项。其报酬由双方平均支付。 DRB是双方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争议出现前即组成的双方认可的私权利性质的小型仲裁委员会。 DRB在中国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无法直接使用,DRB的存在价值在于免于诉讼降低成本,而如果需要通过诉讼才能确认DRB结论的可执行性等于本末倒置。 但可以依靠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赋予DRB结论以司法执行力,但由于该强制执行公证时执行内容尚不明确,而是赋予一个团体作出可执行决定的权利,是否可行尚不明确。 简单说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尚不适宜开展该模式。
7小时前
猜你喜欢的问题
2天前1个回答
2天前1个回答
2天前1个回答
2天前2个回答
2天前1个回答
2天前2个回答
热门问题推荐
1个月前1个回答
1个月前1个回答
3个月前1个回答
1个月前4个回答
3个月前1个回答
2个月前1个回答
1个月前7个回答
2个月前4个回答
3个月前2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