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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主要观点:一 、社会契约论。二 、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 、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其主权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主权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格老休斯的主权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意义上的主权学说。于人民主权相对,被称为国家主权。
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格劳秀斯所撰写的《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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