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三大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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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证法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二、这三个辩证法规律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这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阐述出来的,恩格斯则将它从《逻辑学》中总结和提炼出来,从而使辩证法的规律变得更加清晰了。

三、辩证法规律揭示的全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

1、对立统一规律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亦称矛盾规律,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它揭示,无论在什么领域,任何事物以及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而矛盾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涵可大致概括为,矛盾的三对特性四大理论:即: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的不平衡性,即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矛盾分析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2、质量互变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质量互变规律亦称“量变质变规律”“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是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之一。量变引起质变的思想在古代就有了。中国战国时的《战国策》中有:“积羽沉舟,群轻折轴。”《荀子》有:“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河。”古希腊善于诡辩的麦加拉学派曾提出一些有趣的辩题,如:多一粒谷子能否变成谷堆?少一根头发能否变成秃头?在这些貌似玩笑的例子里,包含有量变引起质变的思想火花。黑格尔在《逻辑学》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质量互变规律,但是以唯心主义为基础阐述的,视绝对精神为这一规律的主体,而且只集中讲了如何由量变引起质变。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质量互变规律奠定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对它的地位、作用等作了全面科学的阐述。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是由于内部矛盾运动引起发展的。量变是事物数量上的增减,是一种不显著的、非根本性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突变、飞跃。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量变超过一定限度必然引起质变,使旧质变为新质,然后在新质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新的量变超过一定限度又引起新的质变,如此往复不已,推动事物不断向前发展。

3、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哲学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表明了事物的发展不是直线式前进而是螺旋式上升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原理对人们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和前进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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