堇年禹礼 2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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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电子签名法 停止供水等文书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获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须经许可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法律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符合条件的材料。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从事非法电子认证将受罚 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供水等文书不适用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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