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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根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
2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在断裂破碎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
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可按式(4.1.4-1)计算确定:
dc=d十αcβb(4.1.4-1)
式中dc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d--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埋置深度(m);
αc——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乙级可取1.0;
b--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宽度,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对不规则形状的基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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