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诏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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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诏书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四世(1347~1378在位)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

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1356年1月和12月分别在纽伦堡和梅斯的帝国议会上公布。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

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和勃兰登堡藩侯),在法兰克福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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