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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目前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12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工资由财政解决,但不属于编制内人员,属于促进就业的一种援助型岗位,原则上公益性岗位一般不超过三年,部分公益性岗位考核优秀人员在当地招考事业单位中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录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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