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减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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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双减”细则)

其中,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与监管23条,校内服务质量与水平20条。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与监管 (23条)

校外培训审批

1、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并统一登记为双重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

3、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

4、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校外培训时间

5、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6、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

校外培训收费

7、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8、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9、严格机构收费管理,实施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银行定期划扣等预收费管理。

10、严禁培训机构推荐或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产品支付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红线

11、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培训。

12、严禁培训机构组织、参与、宣传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义务教育阶段竞赛活动。

13、严禁组织以排名为目的的跨区、跨机构大规模测试。

14、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不得对外公开,不得宣传学员等级证书、分数排名、“名校”录取人数等。

校外培训师资

15、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6、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17、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8、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生的校外培训治理

19、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20、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21、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

22、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校外培训广告

23、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校内服务质量与水平 (20条)

教务管理

1、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分班考试。

2、严禁划分各类重点班、实验班。

3、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

4、禁止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

5、不得组织、推荐或引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师资管理

6、严禁中小学教职员工开展校外有偿补课。

7、开展教师和管理干部跨校流动工作。

8、健全特级校长、特级教师向郊区薄弱学校流动引领机制。

课后服务

9、校内课后服务公民办学校全覆盖、学生愿留尽留全覆盖、工作日全覆盖。

10、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小时。

11、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12、初中学校可探索在工作日晚上开设自习班。

13、支持学校统筹实行教师弹性上下班、调休等措施。

14、设立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专项经费。

课后作业

15、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

16、小学三至五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

17、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18、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

19、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20、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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