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配件更换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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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损失和自然磨损的界限。

2、注意对保险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进行区分;并分别确定损失项目和金额。

3、确认车物损失范围、项目,注意区分三者车外物损、三者车上物损,收集现场的相关证据资料;

4、了解并记录事故各方的人身伤亡情况,登记伤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救治医院和科室、伤情、抢救或垫付情况,并核实人伤类型:本车上人员、三者车上人员或三者车外人员,及时转医疗核损人员进行跟进处理;

5、查勘定损人员应对事故涉及的各类财产损失进行完整确认,即不论财产损失是否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都应分类确认全部的事故损失金额。

6、事故损失金额指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即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免赔率、免赔额、赔偿比例等因素。

损失确定原则

事故损失的确定,需按照条款规定,会同被保险人共同修复方式、修复价格进行协商,并取得双方共同认可。对认可后的结果,需缮制定损报告。定损报告一车一份,由事故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如果条件允许,参与事故处理的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也应签字确认。

事故损失确定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定损原则:

1、修复为主的原则

对于经修复可继续使用的部件,应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如车方提出扩大修理,或应修部件改为更换时,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2、残值扣除原则

更换部件价值在200 元以上的,应将残值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并在定损金额中扣除;需我公司收回残值的,按照我司《损余物资管理规定》做好登记、移交工作。

3、拆解定损原则

对损失较大或不经拆解不能最终确定损失的案件,应在拆解后再出具全部损失核定报告。需拆解定损的车辆,定损员应全程跟踪车辆的拆检,并记录换件项目、待检项目和修理项目。同时,应注意妥善保管修换零配件和待检零配件。

4、配件及工时定价原则

(1)配件及工时的定价,原则上按照车辆承修地,购置其适用配件的最低价格为标准,其上限不得超过系统内规定的配件价格;

(2)涉及车辆的安全系统、行驶转及向系统的配件,其价格可按照市场上OEM 配件价格确定;

(3)承保时未进行“指定修理厂”加费的车辆,原则上不适用4S 店价格。与4S 店建立全面合作协议的或特殊情况下的2 年以内新车,当客户强烈要求进站(4S 店)修理的,可适当参照与合作4S 店协商后的价格和工时定损。

(4)工时定价以公司下发的《工时费标准》执行。

5、重新核定损失原则

未经我方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对事故车辆进行修复或赔付的,我方有权对损失进行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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