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屯田主要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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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屯田均为军屯、民屯、商屯三种:

军屯:组织军士进行屯垦谓之军屯。明代的军屯最为发展。朱元璋早在明王朝建立之前、就“寓兵于农”设立民兵万户府。统一全国后,各地卫所均实行屯田。“每军种田五十亩”或根据土地肥瘠情况和其他耕种条件的不同,“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或二十亩不等”。军士屯守的比例一般是“三分守城,七分屯种”,但也有的“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地肥瘠,地方缓冲为差”。

民屯:是由官府招募或迁徙人口耕种的屯田。由于它往往是按户分配土地,因此又称户屯。民屯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一是移民屯田。主要实行于明代。明初,为恢复农业生产、安定社会秩序、有计划有组织地把狭乡农民强制迁移到宽乡屯耕。如洪武二十年(1387年),“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南屯田”

商屯:商人屯田,本属民屯一种,但它与一般民屯不同。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的商屯,大都和“开中”相联系,即商人组织屯田,向国家交纳粮食,国家发给他们相应的盐引,这种屯田,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数量都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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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屯田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清朝统一新疆以前时期,主要是康(熙)雍(正)时期;二是清朝统一新疆以后的近百年间,主要包括乾(隆)、嘉(庆)、道(光)三朝;三是新疆建省前后,即光绪时期。

在第一阶段,由于清朝与准噶尔时战时和,为解决军队粮食供给问题,清朝开始在巴里坤、哈密、吐鲁番等地屯田。但此时屯田形式单一,规模较小,且仅限于新疆东部地区。

第二阶段可分为乾(隆)嘉(庆)和道光前、后两个时期。在前一时期,由于清朝统一新疆,屯田获得很大发展。屯田点遍及全疆,形式多种多样,不仅有兵屯(包括旗屯),而且有民屯(户屯)、遣屯、回屯。

兵屯,即利用军队进行屯田生产。清朝统一新疆后,从内地调数万以汉族、回族为主的绿营军队,携带家眷集中在天山北部地区长期驻防。这些军队到新疆后,除少数用于其他事务外,大部分从事屯田。他们在原有军队建制的基础上,分布在东从巴里坤,西到伊犁、塔城的天山北部各主要地点,开荒种地,使大片万古荒原成为肥沃的良田。

民屯,即以汉族、回族农民为主进行的屯田生产。清朝统一新疆后,为了加速新疆地区的经济开发,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动员组织甜内地的农民到新疆屯田。对内地愿意到新疆屯田的农民,官府提供车辆和沿途生活费用,并派人护送到屯田目的地。农民群众到达屯区后,官府提供土地、农具、种子以及房屋、口粮等。农民垦种的土地,六年之内不纳税,收入全部归己;鼓励有能力的农民多垦种土地,这部分多垦种的土地也长期不收赋税。在清廷的大力鼓励支持下,内地,特别是靠近新疆的甘肃各州县的贫苦农民群众大批迁居北疆地区,开荒种地,很快成为新疆发展农业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据有关资料统计,到嘉庆末年时,北疆在册民屯人口已达20万人以上,垦种土地至少在100万亩以上。

回屯,即维吾尔族农民群众进行的屯田。清朝统一新疆后,从1760年到1768年,清朝官府从南疆各地共动员组织了6 300余户维吾尔农民到伊犁河两岸垦荒种地。在伊犁种地的维吾尔农民分设九屯,由各级伯克管理。嘉庆九年(1804年),由于人口繁衍,又增设四屯。每户每年向官府交粮16.6石,每年共向官府交粮10万石左右。维吾尔农民所进行的屯田不仅成为伊犁地区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而且是这一地区国库粮食的主要来源。

遣屯,也称犯屯,即由内地发遣到新疆服刑的罪犯进行的屯田。1756年,清廷把内地重罪免死犯人首批发遣到哈密屯田。以后,又陆续将一些犯人发遣到巴里坤、乌鲁木齐、昌吉、玛纳斯、乌苏、精河、伊犁、塔城等地。每人给地12亩,另给种子、牛具,每年纳粮6石。携带家眷者,另给地5亩,自行垦种。这些屯田遣犯的生产活动一般由当地驻军直接监管,表现较好者可以在当地落户,成为在籍农户。在清代新疆屯田中,犯屯规模虽然比较小,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效果并不理想。但很多遣犯服役到期后多在新疆安家落户,后来成为新疆民屯的重要一部分。

旗屯,即由驻防新疆的八旗官兵进行的屯田。清朝统一新疆以后,把内地满、蒙古(察哈尔)、锡伯、索伦(达斡尔)等族八旗官兵移驻北疆携眷长期驻防。除满族官兵专事训练巡边外,其他各族官兵都要“自耕自食”或“自牧自食”。特别是锡伯族官兵在迁居新疆前,就曾长期从事过农业生产,迁居伊犁河南岸后,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后来,驻防伊犁的满族官兵群众发生生计问题,曾组织过本营的闲散余丁进行农业生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时断时续,成效很不理想。蒙古、索伦等族官兵也曾进行过少量屯田活动,但成效不大。

后一时期即道光时期,主要在平定张格尔、玉素甫之乱以后。在这一时期,天山南北各地迅速增加的人口与耕地不足的矛盾日渐显现出来。为此,在各地官府主持下,新疆掀起了一个垦荒种地的新高潮。清朝也一改过去的民族隔离政策,允许移民迁入南疆的伊拉里克(今托克逊县境内)、喀喇沙尔(今焉耆)、库车、阿克苏、乌什、巴尔楚克、喀什噶尔、叶尔羌、和田等地,进行屯田。据统计,在这一时期,全疆新开垦土地总数在100万亩以上,其中南疆新开垦的土地就占60余万亩。这些新开垦的土地绝大部分给维吾尔、汉、回等各族贫穷的农民耕种,不但解决了他们无地或少地的问题,而且也使官府增加了粮赋收入,进一步促进了新疆农业生产的发展。

清代新疆屯田的第三阶段在新疆建省前后,即光绪时期。由于战乱和外来侵略势力的破坏,在清军收复新疆时,许多城镇“已同平地”,土地荒芜,“榛莽丛生”,人口大量流亡,不足从前十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招集流亡,兴办屯田,自然成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主要手段,其主要形式自然是民屯。1887年初,新疆巡抚刘锦棠奏定《新疆屯垦章程》,将民屯事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至清末,新疆已经开垦出有水可灌溉的熟田 l100余万亩,人均占有旱涝保收的农田5亩,超过同期全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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