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标准

不甚欢喜 2个月前 已收到2个回答 举报

蚀假面 2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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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 ,洪水量级划分如下: 

       1  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

  2  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5年,小于20年的洪水,为中等洪水;

  3  水文要素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年,小于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

  4  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估计重现期的水文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1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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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一样女人 4星

共回答了438个问题 评论

根据我国防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5-20年、20-50年、大于50年,将洪水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1、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

2、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为中洪水;

3、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

4、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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