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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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循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列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取得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70%—8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30%—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30%,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20%以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比例一般占50%—70%。行政管理人员中领导人员的职数按海编[1998]30号文件确定。

第八条专业结构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不同专业系列的人员构成。其直接从事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80%。

第九条能级结构是指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按岗位需要配备的高、中、初级人员的构成。具体比例,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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