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 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 并由 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理性选择你 3个月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失火夏天 1星

共回答了11个问题采纳率:90.7% 评论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C.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

3小时前

32
可能相似的问题

热门问题推荐

Copyright © 2024 微短问答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21119249号 站务邮箱 service@wda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