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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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磋商的区别如下:

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限要求不同。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参加报价的人数要求不同。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而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三、成交条件要求不同。竞争性磋商以最高分中标;而竞争性谈判是以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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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舊日火葬 2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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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日,则应当顺延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

4、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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