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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租补贴,又称住房提租补贴, 是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是一种无偿性补助支出,属于统筹项目内补贴,与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一起同属于住房补贴范畴。
住房补贴怎么发放?
(一)发放现金补贴的情形: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四)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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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租补贴,又称住房提租补贴, 是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是一种无偿性补助支出,属于统筹项目内补贴,与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一起同属于住房补贴范畴。
中文名
提租补贴
外文名
Housing subsidy
别称
住房提租补贴
性质
无偿性补助支出
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各种住房补贴,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按本规定一的原则处理。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应付工资"、"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发给职工的通信费、交通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国管房改字[1999]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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