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商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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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工作,加强商务接待经费管理,营造亲商重商的良好氛围,参照《江西省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抚州市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商务接待,是指在招商引资、跑项争资等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商务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

第三条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接待。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商务接待经费应纳入企业预算。在“接待费”预算中列支,分账核算。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商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要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预算范围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商务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接待。

第五条 对商务来访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合作交流协议,区分为全部接待、部分接待和宾客自理。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商务接待经费,不得扩大商务接待范围,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不得向子企业、入股企业转嫁有关费用。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部门申报、单位领导审批等管理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商务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第八条 商务接待经费的报销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企业公务卡方式结算,500元以下一般商务接待可视情况采取方便结算方式。

第三章 接待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商务接待内容主要包括:住宿、日常伙食、宴请、交通、赠礼等。

商务接待原则上不承担宾客来抚的往返交通费。

第十条 商务接待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认定标准为《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500强榜单企业,下同)企业高管(公司总部副总级别及以上)及重点商协会主要负责人等可安排套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720元;企业中层(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或大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重点商协会中层以上(不含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20元;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第十一条 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注重礼仪和节俭,严格按照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取自助餐等形式。商务来访人员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上限标准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高管(公司总部副总级别及以上)及重点商协会主要负责人为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天300元。

除日常伙食外,可安排商务宴请分别不超过1次。商务宴请(含酒水、饮料)上限标准:市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50元;县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60元、130元、90元。

第十二条 商务接待市内交通安排应注重安全、经济。除少数重要嘉宾乘坐小车外,其他客人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车、中巴车或大巴车。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商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礼品的,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江西或抚州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赠礼对象仅为来访团组主要人员,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主要接待企业赠礼1次,其他接待企业不得重复赠礼。如对方赠礼,按对等原则回礼。

赠礼标准为:世界500强、国内500强高管(公司总部副总级别及以上)及重点商协会主要负责人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360元;中层级别宾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或大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人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18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陪同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宴请宾客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对方及我方人数原则上在2:1以内安排。市属企业负责安排宴请的工作人员不计入陪餐人员范围之列,工作人员鼓励采用自助餐形式用餐,若采取桌餐形式,则人均用餐标准不得高于用餐酒店和同类酒店的自助餐标准。

第十六条 陪同宾客赴县(区)走访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本级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接待企业各自承担。确需与宾客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企业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宾客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商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商务接待审批单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企业商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本企业商务接待加强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有关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接待来访宾客的;

(三)违规扩大商务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宾客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有关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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