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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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6个基本原则,分别是: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诚法律职业,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法律职业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司法工作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公正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价值追求,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法律职业人员应当热爱法律职业,安心工作、热爱工作、献身法律职业;珍惜职业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职业良知,以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职业,对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尽心尽力、忠于职守、精研业务,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守廉洁底线,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永葆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本色。

  总之,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模范遵守道德准则,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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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橙男 4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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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6个基本原则,分别是: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诚法律职业,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法律职业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司法工作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公正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价值追求,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法律职业人员应当热爱法律职业,安心工作、热爱工作、献身法律职业;珍惜职业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职业良知,以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职业,对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尽心尽力、忠于职守、精研业务,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守廉洁底线,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永葆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本色。

  总之,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模范遵守道德准则,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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葙信洎巳 3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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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独立原则。

(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2)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3)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a.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b.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c.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4)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5)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2.中立原则。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2)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4)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5)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3.避免偏见原则。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3)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4.职业廉正原则。

(1)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2)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3)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2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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