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像從媊 2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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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等级主要分三个等级,一级"为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学费很难支付,生活相当节俭,需要通过勤工助学或家教等方式填补基本生活问题;"二级"为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但可适当支付学费,部分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或家教等方式可自己解决生活问题;"三级是一般困难。
贫困户八项指标是绝对贫困人口;相对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一般收入和高收入;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09-04
贫困户标准条件
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2010年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也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4小时前
留住眼泪 1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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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边):
(一)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型低保):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对象(特困):
(一)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2小时前
迷于此 2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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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幼儿;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及幼儿;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幼儿;5.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6.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7.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2.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6.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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