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审核规定

听雨的哭泣 3个月前 已收到1个回答 举报

尛缌谂 2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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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二、2017年7月25日, 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即: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才纳入环评管理;排污许可证办理对象项目应有环评、验收,属于规模养殖场。因此,小于上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办理环评及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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