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幻血天使 3个月前 已收到2个回答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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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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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小芳、杜爱有、汪翠兰、杜月乔、刘杭与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普文镇中心小学、刘洪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芳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奇薇、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的法定代表人徐锐及委托代理人刘素敏、被告刘洪及委托代理人刘晓云、普文镇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龚洪元及委托代理人王家元、赵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认定事实

被告普文镇中心小学将其廉租房监控器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装资质的被告刘洪,刘洪雇佣不具有安装资质的杜彬为其安装。2012年5月17日,杜彬在被告普文镇中心小学廉租房2幢楼顶安装的过程中被电力设施产权人为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所有的35KV高压电线电击致死。触电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洪将从被告普文镇中心小学领取的预支设备安装款10000元支付给死者杜彬的家属作为殡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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