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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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时下《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是一个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国际性公约。

中国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12月29日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把未满18周岁的公民称之为儿童,我国将未满18周岁的公民称之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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