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分管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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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个不直接分管” 是指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项目工作。

2、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

1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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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签发相关文件。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部门领导核准,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分管乡领导的经费支出由一把手审批)。

    3.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乡领导核准,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4.项目资金的支出。根据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乡领导核准,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5.大额资金的支出。根据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乡领导核准,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事项审批”。确定一名乡领导分管行政事项审批工作,并签发相关文件。一把手对行政事项业务申报、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事项业务申报、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分管领导提交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项目申报备案”。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一把手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主要领导、该业务的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重大项目的申报备案,由分管领导提交,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签发相关文件。

(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物资采购工作,小额度(1000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大额度(1000以上)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党委会议集体研究时,由业务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党委会成员按照组织排名以低到高的顺序,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如遇问题敏感,党委会不能作出相应决策的,实行票决制度,遵循“按程序办事、充分酝酿讨论、一人一票”的原则,确保民主集中制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对分管五项工作的副职人选,由一把手提名,经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区纪检、组织部门备案。除人事变动和职务调整外,一般一年内不得调整,每两年应进行一次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重新调整的,应及时将分管领导名单上报备案。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应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尽职尽责,抓好落实,做到不推诿,不越权。

第四条  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乡人事、财务、项目备案、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乡领导要主动接受一把手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如上级要求一把手签字的文件、资料、报件、报表等,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由一把手签字上报。

第五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执行接受乡纪委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未按一把手 “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执行的事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乡党委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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