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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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支撑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第三十条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十一)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

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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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若徵井 2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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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北京市的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而制定的。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修订,2021年1月1日施行。

新版《条例》明确了燃气用户用气规范,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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