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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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赛的裁判法

1、越位的条件

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

越位要满足三个条件:

(1)越位发生在前场;

( 2 )在传球瞬间,进攻方接球球员在球的前方,即球员比球更靠近球门线

( 3 )进攻方接球球员前方的防守球员少于2人(包括守门员)

2、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1)直接任意球:

直接任意球是足球运动中的一个概念,是裁判根据球场上出现的相应的情况做出的判罚。直接任意球也称“一脚球”。足球比赛的一种罚球方式。当一方队员故意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有关条款时即被判罚直接任意球,由对方主罚队员在犯规地点进行处理。可以选择射门,也可以进行传球等战术配合。

(2)间接任意球:

是在足球比赛中,因某些原因(如对方越位)中断后恢复比赛的一种方式。与直接任意球不同之处在于,发球方如果直接将球踢入对方球门不能算作得分,而是判球出底线,由对方发球门球。

(3)掷界外球:

掷球时,掷球队员必须面向球场,两脚均应有一部分站立在边线上或边线外,不得全部离地,用双手将球从头后经头顶掷入场内。

(4)球门球:

球门球是足球比赛中重新开始比赛的一种方法。球门球应由守方球员在球门区,直接向球场中踢出。球门球一般由守门员开出。

球门球可以直接射入对方球门得分;球门球罚出后,足球未离开罚球区而直接进入本方球门,应重踢。如果出底线:

1 球未向前踢出,应判重踢球。

2 球向前踢出后再出底线,判罚对方角球。球未离开罚球区触碰任何球员,应重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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