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 宪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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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本质

现代宪法的灵魂在于这样两个基本点:一是对权力的限制;二是对权利的保护。宪法是由神治、人治过渡而来的,它规范了国家各权力主体的地位与关系,界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关系的运作方式及可容许的边界。其中对权力的限制方面,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它对国家最高掌权者的限制上。完善的宪法容不得一丝一毫个人崇拜的痕迹。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是它要体现对最弱小无助者的保护。完善的宪法必须清晰、充分地说明和保障基本人权。

从上述阐述的观点可以看出:宪法的权力限制的对象是执政者,权利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当然也包括作为公民的执政者)。那么宪法是如何限制执政者的权利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呢?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母法,就有着她独特的地位。第一,她在限制执政者权利方面通过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利来明确国家各个机会部门的职能,防止各部门越权或者非法利用自己的权利。在国外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只规定了国家的权利,而未规定公民的权利,意味着除了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都是公民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避免了当出现了一个权利既未在国家权利中规定也未在公民权利中规定,从而无法确定它的归属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这样的规定也是更好的限制执政者的权利,防止执政者通过自己的权力把这样一个归属不清的权利划归自己名下,使得执政者的权利无限扩大而损害公民的权利。[1]第二,宪法是制定其他的法律的依据,一切的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管从法律的制定程序,还是实体法的制定,宪法的根本性是不可动摇的,这样的本质也很好规范了当权者制定法律的随意性,法律必须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宪法的本质的中心就是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因此这也使得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对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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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本质

现代宪法的灵魂在于这样两个基本点:一是对权力的限制;二是对权利的保护。宪法是由神治、人治过渡而来的,它规范了国家各权力主体的地位与关系,界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关系的运作方式及可容许的边界。其中对权力的限制方面,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它对国家最高掌权者的限制上。完善的宪法容不得一丝一毫个人崇拜的痕迹。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是它要体现对最弱小无助者的保护。完善的宪法必须清晰、充分地说明和保障基本人权。

从上述阐述的观点可以看出:宪法的权力限制的对象是执政者,权利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当然也包括作为公民的执政者)。那么宪法是如何限制执政者的权利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呢?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母法,就有着她独特的地位。第一,她在限制执政者权利方面通过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利来明确国家各个机会部门的职能,防止各部门越权或者非法利用自己的权利。在国外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只规定了国家的权利,而未规定公民的权利,意味着除了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都是公民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避免了当出现了一个权利既未在国家权利中规定也未在公民权利中规定,从而无法确定它的归属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这样的规定也是更好的限制执政者的权利,防止执政者通过自己的权力把这样一个归属不清的权利划归自己名下,使得执政者的权利无限扩大而损害公民的权利。[1]第二,宪法是制定其他的法律的依据,一切的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管从法律的制定程序,还是实体法的制定,宪法的根本性是不可动摇的,这样的本质也很好规范了当权者制定法律的随意性,法律必须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宪法的本质的中心就是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因此这也使得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对权利的限制。

二、宪法的制定的主体

在现代来看,宪法的制定按照宪法的制定的目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就表明宪法应该是一国的全体公民制定,但是各国的宪法的制定往往并非如此。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宪法的修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实施。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秘密投票选举出来的,而常务委员会是从全国人大代表里面选举出来的。但是我国的宪法并未规定宪法的制定主体是谁。而从新中国以来,我国只经历过一次宪法的制定,但是却经历大大小小的多次宪法的修改。那么宪法是怎样产生的呢?中国的宪法的产生是建国后,以毛泽东为中心的而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而制定的,但是这也并非事实。据资料分析,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是由毛泽东和他手下的两个秘书完成的,然后交由全国人大进行表决通过而正式颁布的。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宪法的起草一般都是有执政者自己召集一些有才能的人组成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来完成的,而最后的表决通过才是全国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行使。在世界各国也是大相径庭。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到底是起草权重要还是表决权重要。[2]这个问题的明确有助于解决宪法制定主体到底是谁。有的人认为起草权更重要一些,因为宪法的起草是宪法形成的雏形,表决的否定只能使这个雏形不能成形,但是不能改变这个雏形,为了能让宪法成功颁布,起草者往往是在不改变本质的情况下稍做改变去符合表决者的要求,所以有人认为起草权更重要。但也有人认为表决权更重要,因为它是宪法颁布的最后环节,也是宪法能否出台的关键因素,它可以影响到宪法的起草,如果不合表决者的意见的宪法是无法通过的,所以有人认为表决权更重要。

笔者认为起草权和表决权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从宪法的本质及其作用来说,本应该表决权更重要些,因为表决者才是代表全国人民的代表,而起草者只是执政者和一些法律方面的专家,并不能代表人民的真正愿望。但是这个问题不是说应该表决权更重要就是表决权更重要,还得看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在我国这个大的政治环境下(包括很多其他外国的国家),表决权的本质显得日益弱小,宪法的起草案或者修改案在内部讨论已经通过了的,在表决时基本没有什么反对的声音,现在的表决已经被看作是一种形式。

由于上述的问题,在对于法律认识中“命令说”产生了这样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宪法在本质上又被认为是对主权者权力的制约,于是宪法便成了主权者自己对自己下的命令。这是否产生了矛盾?

三、对法律认识中“命令说”的看法

在法律认识的“命令说”中宪法被认为是主权者自己对自己下的命令,从来使得逻辑上产生了矛盾,对于这个矛盾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主权者是否是执政者?比若在中国,拥有国家主权的是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者为主的人民,主席没有任何直接的权力,主席的权利必须和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本质。所以在法律认识“命令说”中指的主权者应该是指的掌握国家政权的人,即我们说的执政者。第二,法律包括宪法吗?在命令说中,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但是法律是不包括宪法的,宪法应该是在法律之上,作为母法,是法律制定的参照。在“命令说”中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那么宪法是不是主权者的命令并未提及,但是从笔者对宪法制定过程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作为主权者对宪法的起草案和修正案中的绝对本质,弱化了表决本质这个观点看来,宪法被看作是主权者的命令也是成立的。

那么这样就真的出现矛盾了吗?马克思主义学说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体,毛泽东思想里也提到了批评中也包括自我批评。主权者为什么不可以自己给你自己下命令?自己给自己下命令是错误的吗?是愚蠢的吗?如果大家的思想都还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那么说明大家所处的社会环境还不是一个民主的环境。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里(包括正在实施民主政治的国家),主权者他也是公民选举出来的,如果他做得不好就会被弹劾或罢免,这不比专制国家一劳永逸。在这样的社会里,他需要走民主政治的道路,也就是现在人们常说的宪政之路,如何才能走宪政之路?他不单单要求要有一部宪法,而且还要要求有一个民主的宪法,完善的宪法。那怎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民主的,完善的宪法?那就是充分的体现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的宪法。现代的主权者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都努力的去实现宪政,让公民们看到自己执政的民主,也就在法律和宪法中规定出对自己的限制来表示对宪政的追求,而他们最大的目的并非是宪政,而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而进行的妥协,也就是舍弃小部分权力而保住大部分权力,也就是表现的他们对自己的权力作出了限制。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认识中的“命令说”在逻辑上并没有矛盾,恰恰是符合了这种事物对立统一的性质。

四、总结

通过笔者对宪法的本质的阐述,对宪法制定的主体的分析,以及在法律认识中命令说的矛盾的解释,可以看出宪法是一国家法律的根本,他的制定直接影响到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容和价值取向。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实现宪政,我国也正处在向宪政努力的转型时期,从本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还不是显得相当的民主,离宪政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执政者作出更多的妥协,让公民得到更多的权利,使得宪法是一部真正符合宪政的宪法。那就是:宪法应该是人民群众将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或统治阶级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化,是人民群众或代表人民群众意志的代议机构制定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限制执政者权力,规定国家机关权限、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确认公民权利、自由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本质上是限制执政者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国家根本大法。真正的宪法往往是执政者对人民群众的妥协;虚伪的宪法是执政者对人民群众的压制,因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必然被人民群众所唾弃,而无视人民群众权利和力量的执政者或政权,最终也必被人民群众所推翻。 (把个别第一人称的词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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