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读文件的技巧

斑斓花竹 3个月前 已收到2个回答 举报

遗失地爱情 1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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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我介绍式 发言人落座后,首先做一个自我介绍,把自己的基本情况,或者是自己单位的基本情况告诉听众,然后,宣读讲稿,或者边宣读讲稿边解释发言内容,或者脱稿发言。 这样的开场白叫做自我介绍式开场白。

   2.谦虚式 在正式发言前,结合发言的内容说一通谦虚、客套话,这样的开场白,我们叫它谦虚式开场白。

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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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倾诉 1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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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宣读的概念: 司法宣读是指司法人员对司法机关制作的,应当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转换成口头语言形态的法律文书和文件,当众或者向特定的对象,照文朗声宣读的一种司法口头言语形式。   司法宣读是其他各类司法口才的基础。   司法宣读的内容包括法律规定的对各种司法文书和文件的宣读、宣告、宣布。   司法宣读的特定主体:即依法有权宣读有关司法文书的司法人员,包括司法机关的检察员、审判员和书记员。例如,起诉书必须由担任公诉人的检查员当庭宣读,判决或裁判必须由审判长(审判员)公开宣告,法庭纪律有书记员当庭宣布。   司法宣读的特定内容;即依法必须当庭、当众或向特定对象公开宣读的司法文书和文件。司法宣读的主要对象也是特定的,即与必须宣读的法律文书内容有关的人员。   二 司法宣读的特点   照文朗声宣读是司法人员在司法口头言语活动中的一项最基本的表达形式:宣读口才是最基本的司法口才。作为一种最基本的司法口头语言形式,司法宣读的特点有:   1单向传达性:宣读是对某种具体的司法意志的口头传达,它的语流是单向的,即由司法人员单方面将某种具体的司法意志口头连续地、完整地传达给特定的受话对象,这一司法语言活动即告结束,并没有语言的对流。   宣读的作用是通过单方口语表达,使司法机关具体的司法意志产生作用,宣读者只要求受话对象将所宣读的内容听完全、听清楚、听明白,不需要接受任何其他的信息反馈。一般只要照问宣读体现出司法意志的书面语言,即司法文书,这就是宣读的单向传达性特征。宣读过程中,宣读者只要将书面语言准确无误的转换为口头语言,不需要做任何思考和记忆。因此,宣读是锻炼发声技巧的最佳语言形式,是其他类型司法口才的基础。   2 、庄重严肃性。 司法宣读的内容一般都是司法机关的正式法律文书,均具有某种特殊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司法意志的权威性、严肃性,宣读的语气和语调必须自始至终保持庄重严肃,不允许让口语表达带有日常口语或者文学作品朗诵的色彩。   宣读的庄重严肃性特点要求宣读者宣读时必须表情严肃,端正站立。一方面,举止规范,以示法律实施只郑重;另一方面,居高临下,以树国家意志之威严。   2 、公开性。宣读不同于谈话语言形式的另一特点,是它的公开性,这一特点与演讲相同。宣读依法必须公开。司法文书的宣读,一般都是在具有特定对象之外的听众参加的公开场合进行的,因此必须根据具体场合确定音量基线后朗声进行。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聆听宣读的只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本人,宣读也应体现其公开性特征,仍然朗声进行。   4、法定性。必须进行宣读的内容即必须转换成口头语言的记载具体司法意志的司法文书,其宣读的时间、地点、对象都是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体现着各种不同的司法意志的司法文书的宣读,都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因此,各种司法文书的宣读,在具体要求上,也就必须存在一定的差异。宣读时必须把握好这种细微的差异,而不应该把所有的司法文书都读成一个腔调。   5、转换性。从本质上看,司法宣读仅仅是将司法书面语言转换成司法口语语言,在宣读这司法口语语言活动中,司法口才不过是转换司法书面语言的工具。   宣读的转换性特征,要求宣读者必须忠实于原文原意。宣读者对所宣读的司法文书在文字内容上不能做任何增删改动,在口语风格上也不能做任何与语体不符的艺术发挥。转换后的有声语言,语体风格必须司法文书体现的法律语体风格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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