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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宣誓主体可以包括下列人员:
①国家主席、副主席;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③国务院总理及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④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
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
⑦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⑧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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