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电梯管理条例

真的误会 3年前 已收到2个回答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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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盐城市相关规定,电梯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运行管理、应急救援等内容。其中规定了电梯的经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评估,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此外,还对电梯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及在突发事件下的应急救援措施。这些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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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盐城市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多层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主、政府支持、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分别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规划管理、安全管理及监督检验、资金补贴划拨支付等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为增设电梯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牵头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形成书面补偿方案。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保养、检验、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四)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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